鲁建房字【2006】号关于下达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要求,根据上报
鲁建房字【2006】号
关于下达2006年城市
房屋拆迁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要求,根据上报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我们确定了2006年的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在拆迁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强化拆迁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坚决制止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严格依法拆迁,做到既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又能保持社会稳定。凡拆迁规模过大、拆迁矛盾突出、安置房不落实、在外过渡被拆迁户过多的市、县,一律不批新拆迁项目。对超过回迁期限未能安置好被拆迁户的建设单位,不批新的拆迁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此次下达的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第二批),包括济南、青岛两个城市,171个拆迁项目,拆迁房屋面积368.79万平方米,56503户。其中,去年结转126.5万平方米,20583户(具体拆迁项目计划见附表)。
三、要严格拆迁项目管理,确保每个拆迁项目都做到四合法、两到位(拆迁项目、拆迁主体、拆迁程序和拆迁补偿合法,补偿资金和安置房到位)。凡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不符合拆迁法定程序和要件、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的拆迁项目,均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要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被拆迁居民在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面的意愿。凡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允许实行产权调换;凡要求回迁安置、且具备回迁条件的,应当允许回迁安置;凡要求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的,应当公开公平地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估。
五、要落实拆迁信访责任制和拆除安全责任制,杜绝新拆迁项目上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委托拆迁人,要建立针对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信访责任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督工作,拆迁人和拆除施工单位要建立拆除安全责任制,严防发生房屋拆除伤亡事故。
本次拆迁计划当年有效,请据此组织实施。
附件: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第二批)
二六年四月六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建房[1992]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建房[1992]26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199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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