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索要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工作性质有别于普通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也很难同其他员工等同看待,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一般来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弹性,存在大量加班的情况。因为高管人员的职责需要其不定时地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处理一些公司事务,这也是与其作为高薪的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公司在给其劳动报酬中已经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很多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有“部门主管以上的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之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如要避免高级管理人员加班费的产生,比较常见的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来应对。这种情况下的加班费的诉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高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目前的司法态度是,如果该高管人员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而且公司其他员工都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该高管人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其双倍工资的诉求显然有违未签订劳动合同诚实信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则和工作职责,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该高管人员不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其只要与公司存在聘任协议、入职登记手续或薪酬、工作职责的约定都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合同,不轻易适用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
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特别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直存在争论。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解除的合法性,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这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由的极大限制。但从公司法角度说,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的关系是建立在依赖基础上的,两者之间是委任与被委托的关系,一旦高管人员未尽勤勉、谨慎的义务做出有违商业判断规则的决定,会丧失公司对其的信赖,委任关系应可以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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