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4 11:08:17 241 人看过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规定也是很多被拆迁户需要了解的内容。那么,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规定有哪些?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规定对于补偿的限制有哪些?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相关知识: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

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

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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