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情况有哪些获取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据此,被征收人主要是通过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告来获悉房屋征收决定的。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有多种途径,随着时代的发展,媒体和网络媒介也随之兴起,加之很多人外出务工不在本地,很多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仅仅要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还会通过互联网、电视、电台、报纸等途径广而告之。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除了在征收地的公共场所张贴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之外,还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公布了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果,征收方不张贴房屋征收决定,您还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房屋(或项目名称)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2020年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国家要求各地的城市化率到达某个比例,因此对于拆迁征收土地的行为相当的普遍,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房屋的征收需要赔偿或者抵扣其损失,可以通过政府公告来及时得知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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