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苏劳社[2000]86号苏财社[2000]80号
省农垦集团公司:
为做好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政府召开的“关于省农垦集团公司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结算和中小学分离”办公会议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2000]政字2008号办文单批示精神,并结合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将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省级统筹办法,纳入省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省对省农垦集团公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由集团公司汇后统一与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结算。
二、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省直接结算后,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省农垦集团公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下列办法进行结算:
1.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省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和省政府规定的当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2.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照省核定的上年实际支付费用和当年按省规定正常调整的养老金支付费用计算。
3.上述收支两项的差额,2000年拨付30%,2001年拨付60%,2002年拨付100%。
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每年应拨付给省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费用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转,省农垦集团公司应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独管理。
4.按照上述办法拨付后,省农垦集团公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由省农垦集团公司在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历年基金结余不敷使用时,由省农垦集团公司自筹资金弥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发放。
三、1999年底前省农垦集团公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遗留的企业欠费和欠发离退休金等问题,仍由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解决。
四、省农垦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农垦集团内部养老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确保各所属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上解,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养老保险其他方面的问题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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