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驻扬部队各团以上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关于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驻扬部队各团以上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3]3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大事。各级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双拥工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把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和人事调配的总体规划,定期了解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服务,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双拥部门要抓好与部队的对接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驻扬部队各单位政治主官要以一定精力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同地方劳动保障、人事和双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情况,主动到用人单位介绍军嫂(随军家属)的基本情况,军地形成合力,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市)区双拥办要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加强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安排职工下岗待业,一般不要将军嫂(随军家属)列入范围;企业改制、改组,要广开门路,分流就业,军嫂(随军家属)要服从安排。对在边疆、海岛、高原、飞行部队服役军人的军嫂,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续签、中止、解除到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完善监管机制,非军嫂(随军家属)个人原因,原则上不得失业。
二、要建立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的信息、培训网络
(一)加强军地信息交流。驻扬各部队要及时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的登记统计,于每季开始月的上旬报市双拥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每季要为随军家属和下岗军嫂发布用工需求信息。
(二)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定期为军嫂(随军家属)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她们了解市场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就业愿望强烈的军嫂(随军家属),要明确职业指导员与之结对,实施重点帮扶服务。要加强与部队的联系沟通,每半年向驻扬部队集中推荐一次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用工岗位,把岗位送到军营。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和下岗军嫂,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自行到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凭培训合格证书和原始培训收据在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报销300元培训费。
三、要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的规范管理
(一)要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帮扶。要重点帮助本市以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当日不能往返的驻扬部队军(士)官家属尽快实现就业。她们自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之日起,初次职业介绍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军嫂(随军家属)要积极争取就业。军嫂(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或三次职业介绍而未能实现就业的,则视同无就业愿望,不再列入帮扶范围,由个人通过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竞争就业。
(三)对已经过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安置、推荐就业后,因个人原因又下岗失业的,双拥部门不再列入帮扶范围,个人可自行进入再就业渠道。
(四)对自谋职业的军嫂(随军家属),凭在工商部门的申办手续和市双拥办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帮扶优待证,享受生产经营扶持资金补助和税收等各项优惠。
(五)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负责本地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侧重负责所在地军嫂和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再就业。各区军嫂(随军家属)就业确有困难的,由市劳动保障、人事和双拥部门负责予以协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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