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者投资基金公司的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44:52 474 人看过

1.在风险处置程序中,基金公司一般会成为风险证券公司的最大的债权人。托管清算机构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保护基金公司转让债权。保护基金公司受让债权后取得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可以参与清算要求受偿。证券公司的大部分业务来自经纪业务,因此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巨大,在受让此部分债权后,一般将成为证券公司的最大债权人。

2.基金公司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债权是依法收购产生的非自然债权,它的收购对象是广大个人债权人,这部分债权人数量极大,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数量已逾7000万,遍及社会的各阶层,对于他们债权的收购,不再是个别证券公司、个人的得与失问题,而是影响面巨大的公众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弥补,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比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因此,保护基金公司背后是千百个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对这部分债权收购的同时,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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