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6:14:54 213 人看过

能。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以上条件,其实并不排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从合同义务的视角,在合同有效场合应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而先契约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的必然结果。在民法理论中,义务与责任是相对应的概念。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有义务才有责任。而契约过失责任对应的即是先合同义务,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所以,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在核心。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为签订合同,在相互磋商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交易惯例而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它包括相互协议、互相保护、相互通知、相互保密等。缔约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以当事人是否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为判断标准,而与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情况无关。根据法理,缔约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有效成立,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另一角度看,合同债之关系,除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外,尚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在保险法上最为常见,如投保人于保险标的的见险增加后的告知义务;不真正义务在民法上也有,典型的表现为减轻损害的义务等。违反合同给付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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