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涉非法集资诈骗被查
1、多达3万名投资者被骗3亿多元,公司官方公信号曾求国家接盘。
4月21日,深圳某某集团被广东省公安厅官网通报,称其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据悉,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目前多达3万名投资者被骗3亿多元,他们来自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
4月21日,深圳某某集团被广东省公安厅官网通报,称其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据悉,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目前多达3万名投资者被骗3亿多元,他们来自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
2、现场控制涉案人员400余名。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通报内容可知,在今年2月下旬,广东省公安机关根据监测发现,深圳某某集团P2P网贷平台出现限制提现等异常,并在互联网上被质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主要犯罪嫌疑人也存在潜逃境外的可能。
2月24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立即组织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破案工作。经连夜蹲守,在皇岗口岸精准抓获正在转移证据、准备潜逃的主犯何某某,并迅速查处该公司的3个经营点,现场控制涉案人员400余名,经审查后刑事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19名。
4月21日,深圳某某集团被广东省公安厅官网通报,称其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据悉,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目前多达3万名投资者被骗3亿多元,他们来自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
3、调查情况。
(1)经调查,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发布“脱贫宝”、“农村宝”等网贷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8.8%~14.6%,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设立资金池,是典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初步查明涉案金额约3亿多元,涉及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投资人3万多名。
4月21日,深圳某某集团被广东省公安厅官网通报,称其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据悉,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目前多达3万名投资者被骗3亿多元,他们来自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2)曾发奇葩公告立军令状:
消息称,引发深圳某某集团连锁危机的,是一位自称是某某离职员工的网友爆料。他在网上公开表示,公司一直没有产生利润的项目,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对外投资到实体项目中,且公司没有对外放款的业务,资金都用来支付上下一千多名员工的人力支出,客户提现则是通过新进来的资金支付。这种“借新还旧”的运营方式,被业内人士指出有“庞氏”骗局的嫌疑。
2月17日,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在官方微信号发布限制提现公告,提出“为彻底解决因过年期间外部造谣诬陷攻击惠-卡投资理财平台造成客户恐慌式挤兑,给所有投资人一个冷静期”,要锁定投资者在惠-卡钱包、零钱包及其部分理财平台资金30天,不得提现,还号召投资者要坚定对惠-卡的信心,不要发生挤兑风波。
4月21日,深圳某某集团被广东省公安厅官网通报,称其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据悉,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目前多达3万名投资者被骗3亿多元,他们来自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
紧接着2月24日,该微信公号又发布奇葩公告,“恳请党和国家接收某某投靠和庇护,让某某变为国家控股企业。”公司CEO何*松还为此立下的军令状,称“变为国企之后,31日前为祖国将惠-卡打造成为营销及服务网络机构遍及全球80%以上国家各大城市的世界100强科技及服务企业,全球最大的消费购物平台,如不能实现本人愿提头来见。”这篇公告的发布在当时震惊互联网金融界。
另据21日的报道称,某某旗下多达50多家不同互联网平台。其中,惠*宝、创业宝、农村宝理财、脱贫宝、人人创、惠-卡贷、惠信惠-卡宝等为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平台,零钱包、惠信钱包为在某某体系内的活期理财。而某某在以往的宣传中将公司的行为上升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天下人尽心尽力”的高度,并扬言“超越阿-里、亚*逊、沃*玛、苹-果等当今科技巨头”。
警告:
公安机关表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属于重罪,犯集资诈骗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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