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3-12
执行日期:2001-3-12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对繁荣城乡经济,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假售假违法活动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投诉事件,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危及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给予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级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工商、监察、公安、司法、经贸、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重大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宜。具体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继续加大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假售假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商品领域和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不能以罚代刑;对于暴力抗拒执法和严重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对消费权益纠纷要加强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确保稳定;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徇私枉法。
四、健全网络、完善机制,逐步建成统一、规范、高效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要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特别服务站的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来抓,使它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特别服务台为依托,争取在1 ̄2年内逐步建立起以地市城市为中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申(投)诉、查处、监督为一体,覆盖城乡,统一、规范、高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网络体系。工商“12315”特服台要与公安“110”以及技监、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建立联系互动制度,相互沟通、配合联动。按各自职责分工,转递分流消费者申(投)诉和举报,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移交案件,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整体效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经费保障。
五、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努力创造良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措施,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力争避免侵权恶性事件发生。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百城万店无假货”“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购物放心店”“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假维权保障体系,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要重视开展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更新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各商贸企业、生产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义务,守法经营,提高自律水平。要充分发挥消费社团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宣传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配合政府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和消费咨询服务活动,展示打假维权所取得的成果,开展创先、扶优、评优活动,表彰先进,推进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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