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9 13:20:19 187 人看过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如下: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四)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九)对一审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三)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的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多少?这一问题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2002年9月,四川省高院出

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为500元-5万元。《意见》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在确认侵犯他人上述权利,并“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就应当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四川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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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的理论意义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以人为本,权利在民”,是依法治国和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人权法律保护重要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确立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处于维权的需要,表明了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决心和信念,而数额的确定更是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司法裁判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其次,从经济学角度上分析,“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做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一般会对启动诉讼付出的费用及通过诉讼得到赔偿金额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来决定是否使用法律工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赔偿金额确定的标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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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没有统一标准?本文专家将为您详细介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没有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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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赔偿金是否构成精神损害犯罪,精神损害赔偿金
    犯罪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精神赔偿金标准(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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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方法
    由于具体情况的多样性,且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必须考虑的因素较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很难有一个唯一的方法,必须综合以下几种方法全面评定:(1)斟酌法也称综合因素法。它是指综合考虑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种因素来斟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侵犯健康权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受害人遭受痛苦的程度;②侵害人过错的轻重;③侵害人的资力;④行为的具体情节;⑤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态度即认错态度与程度;⑥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2)参照法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一些不确定的标准如受害人因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侵害人、受害人收入的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幅度。在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非毫无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已对交通事故的抚恤金数额作了规定,可以此为参照,在以受害人因健康权受侵犯而产生的各种必需费用,如误工费、医疗费等为参照时,赔偿数额不宜超过各类费用的总和。在参照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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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及其民法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及其民法救济民法上的精神损害就是因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损害。它是民事主体在其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人身权受到侵害或者其近亲属生命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给民事主体的情绪、感情、思维等心理方面造成障碍,使其产生愤怒、焦躁、恐惧、沮丧、绝望、忧郁等不良后果。从生理学上来说,人的精神包括思想、情绪、性格、爱好、脾气以及对外界事物刺激的反映等等,是一系列的心理活动。它反映了一个人的情感和志向,同时也影响着每个人的身心健康。俄国伟大的生理学家巴浦洛夫曾说过:“愉快可以使你对生命的每一跳动,生活的每一印象易于感受,不论躯体和精神上的愉快都是如此,可以使身体发展、身体健康。”著名长寿学者胡夫兰德在《人生延寿法》中还强调指出:“一切对人不利的影响中,最能使人短命夭亡的要算是不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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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侵犯人格权、身体权等情形的常常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要求的数额一般都比较高。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都达不到当事人的要求,因此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按照我国司法实际并结合损失情况综合考虑。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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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司法解释与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一)指导性原则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民事侵权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指导性原则,包括:1、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而是根据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该解释中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二)有关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商誉的精神损害赔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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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具体情况确定
    16岁的陆某在等公交车时,熟人徐某骑摩托车经过,让陆某顺路搭乘自己的摩托车。陆某当时很犹豫,她知道徐某没有驾驶执照,怕有危险,但左等右等也不见公交车的影子,最后还是决定搭乘徐某的摩托车。岂料车辆在一段坑洼不平的路上失控,连车带人一起翻到路旁的土沟里。陆某骨折,左颊皮肤裂伤。出院后,陆某脸上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为此,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万余元,并提出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经交通部门鉴定,徐某没有驾驶执照而驾车带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陆某明知徐某没有驾驶执照仍然乘坐徐某驾驶的摩托车,本身也具有过错,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陆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陆某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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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受什么影响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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