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正确地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往往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未明确提出这一请求,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采取这一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于旧的执行观念影响,执行人员往往认为执行难原因种种,历经千辛万苦能将主债权执行回来就算不错了,迟延履行金就往往被忽略了。民诉法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就没有发挥其功用。这样一来,债务人便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因为没有多大压力而任意拖延履行,甚至于懈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影响了执行案件的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一.关于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
纵观各国的民事执行法都有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如法国的日增罚款、日本的迟延金、德国的强制罚款等等,在性质上均与我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相似。在我国台湾,迟延履行金被称为怠金
我国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其数额为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另一种是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支付的,具体金额按造成的损失双倍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有迟延履行义务行为的债务人以惩罚。迟延履行金既是对权利人的一种补偿又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惩罚。哪怕迟延一天就也应当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迟延履行金的法律功用在于促使债务人及时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同时,这一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它能给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损失的权利人以适当的补偿。
-
民事诉讼法中的迟延履行金规定
242人看过
-
执行中延迟履行金内容是什么
292人看过
-
执行迟延履行金异议怎么办
121人看过
-
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再次分析
356人看过
-
迟延履行金能否适用
160人看过
-
试论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
349人看过
迟延履行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一方逾期仍未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理催告后解除双方间的合同。... 更多>
-
迟延履行金包括哪些,迟延履行金的情况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4延迟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支付目标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金额时,应用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的执行名义确定的被执行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支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应用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
-
法院强制执中迟延履行如何执行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20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
-
迟延履行金的适用前提: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3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为执行名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
-
怎么执行民事调解书迟延履行金?有相关规定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7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确定 关于迟延利息期间的起算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3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对此规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经过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如何确定起始日?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无论是改变一审还是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判
-
民事调解书迟延履行金怎么交?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确定 关于迟延利息期间的起算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3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对此规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经过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如何确定起始日?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无论是改变一审还是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