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4条;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药物及化妆品广告申请案件收费标准)
第1条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药事法规定申请审查之药物广告,包含药品及医疗器材广告。
二、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审查之化妆品广告。
前项广告审查分为新申请案及展延申请案。
第3条广告新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参仟肆佰元;展延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壹仟元。
第4条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侦查阶段:5000-20000元人民币;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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