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债权的确认及其账务处理是破产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内容,还是进行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的重要依据。正确把握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范围及其计量方法;掌握破产债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顺利进行破产还债,保证公平清偿,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破产债权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对债的义务而产生的由他人所享有的一种对债务人财产上的请求权。一般说来,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破产债务人)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财产上的请求权是指可以用财产予以满足的请求权。破产债权不一定是金钱债权,但它必须能够以金钱评价,所以破产债权必须是限于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
2.破产债权只有在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才是破产债权。当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已丧失对其资产的管理处分权,无权实施负担债务的行为。另外,把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界定在破产宣告前,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执行。
3.破产债权是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债权从本质上是依破产程序强迫债务人履行的债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且只能用破产财产予以偿还。
(二)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的区别
1.履行债的意愿不同。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2.履行债的程度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实现的,它一般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债务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中必须如数完成义务。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债物人仅在破产价值内履行债务,或如数履行、或不如数履行(比例偿还),甚至根本不履行。
3.产生的条件不同。债权的享有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破产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享有财产请求权,债权是破产债权取得的前提和条件。
4.诉讼时效不同。债权的诉讼时效具有依债权内容而定的特点,最短的一年,最长的三年。而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仅为三个月。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一)破产债权按债权的产生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无财产担保债权。
2.担保差额债权。
3.代保债权。
4.放弃优先债权。
5.附有期限但破产宣告日尚未到期的债权。
6.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部分,应视为破产债权处理。
7.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破产债权。
8.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9.经和解减免延缓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例外:某些特定债权虽然符合法律关于破产债权构成要件和范围的一般规定,但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之外。
1.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破产债权。
2.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某种行为而发生的应付而未付的罚款(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计入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确认时,应注意一点:抵销权的确认。抵销权是指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可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债权和所欠破产企业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主体是破产债权人,所抵销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债权,不能作为抵销的对象。并且这种抵销是在破产清算前进行,用来抵销的债权不受期限、种类限制。
三、破产债权的确认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必须通过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即债权申请)才能得到体现,还要进一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原则。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持续经营企业的债权确认差别很大。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财务会计假设已不成立,因此财务会计对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原则已不完全适用,而必须代之以破产会计的原则。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2.合法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在公告颁布日的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未经和解整顿而破产)或重新申报(企业整顿无效后破产)。
1.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其债权的材料,将其与破产企业的账面记录相核对,以查明属破产企业的债权,并注明双方记录的数据是否相符或不符的原因。
2.审查债权类型。应查明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是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了解债权的构成,为破产债权的偿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破产债权清理登记时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清算的不同需要,可以相应设立破产待偿债务、担保债务、抵销债务、连带债务、受托债务以及清算借款等会计科目,会计具体操作者可以依据经法院或清算组核实的数额,将现有负债类账户的余额分别转入相应科目。其中清算借款科目,核算应付清算费用开支而向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等,由于该项借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不受企业清算程序的限制。除此以外的破产债权清理登记的账务处理,还应视不同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报债权额与企业账面负债额相符时的账务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破产企业原有负债账面相等的,可以按照是否有财产担保,将其分别转入担保债务和破产待偿债务账户,作转账会计分录。
(二)漏列负债的账务处理。漏列负债就是那些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证据是齐全的,但破产企业原负债账面上并无反映,或者账面上有反映,但账面所反映的余额小于申报核实金额的负债。
(三)灭失债权的账务处理。我们将债权人申报债权,虽已申报但法院不予登记和申报核实债权额小于企业账面金额的部分,统称为灭失债权,破产企业原负债类账户有具体的债权人明细账户,但债权人在公告或接到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或者虽已申报但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登记,或者申报核实的债权数额小于破产企业账面数额的,都应将原有负债明细账户的余额或差额作为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列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四)抵销债权的账务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应在破产清算中首先将其债权与债务的金额抵销,抵销后债权人仍有债权余额的,转入破产债权。
(五)破产清算中新生债务的账务处理。
(六)无主体债权登记的账务处理。
经管破产企业账务的会计人员在债权申报登记结束时,应分别结出有财产担保债权和破产债权的总额,编制清单与法院及清算组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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