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同时投保的,谁先支付精神抚慰金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当保险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时,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获得赔偿。如果交强险先付精神抚慰金,对超出保额的伤残、死亡补偿金,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能得到赔偿,则被保险人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调解协议能否作为认定保险赔偿金的依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付的保险赔偿金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金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等同。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其赔偿金的确定应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法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则是基于保险合同而形成的债权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典、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险理赔的实践中,被保险人常根据其与第三者达成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来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能否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应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
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中的赔偿费用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保险纠纷中一般不宜作为认定赔偿费用的依据。如果保险人对该些费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新做出认定。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的裁判文书,其确定的赔偿金能否作为保险纠纷中保险赔偿金的依据,应依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定。如果民事判决书中计算的赔偿标准与保险合同相同,或者民事判决书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是按同一部法律来计算赔偿金的,那么,在审理保险纠纷中,对各项赔偿费用无需再重新审查,可以直接作为确定保险赔偿金的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各项费用重新核定。
本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者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来作为确定保险赔偿金的依据,显然与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故对调解协议上的各项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一一审查。计算标准相同的,可以认定,否则,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交强险的赔偿顺序是否有先后之分
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险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予以赔偿。但由于交强险中明确列明精神抚慰金属于理赔范围之内,而商业第三者险中精神抚慰金则属于拒赔项目。交强险中伤残、死亡补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次序问题,将直接影响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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