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王某密谋共同盗窃,李某负责在门口放风,准备接应,而由王某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李某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王某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东窗事发,查明王某所盗的财物价值数万元,此案中李某成立盗窃中止还是既遂?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成立盗窃中止。从主观方面看,李某有盗窃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李某并未盗得任何财物,并且李某消极的放弃了正在实施的行为,在放风的过程中一个人偷偷溜走了,属于《刑法》第24条规定的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所以李某成立盗窃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成立盗窃罪既遂。盗窃罪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如果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那就成立犯罪既遂。本案中王某很显然成立盗窃既遂。李某与王某密谋共同盗窃,而后由王某入室盗窃,李某在门口放风,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本案中王某成立盗窃既遂,李某作为共犯,依“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李某成立盗窃既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组织者、帮助者、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的自动的放弃并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本案中李某一人先自动放弃,但其与王某密谋,为其放风等无疑为实行者提供了帮助,王某的盗窃行为也代表了李某的意愿,他们的行为是一个整体,相互之间是具有替代性的,行为只要实行盗窃成功的,都要负既遂的责任,所以李某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谈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n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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