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否存在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23:53:03 230 人看过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否存在限制

有限制,“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方式有哪些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有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虚拟财产具有哪些特性

虚拟财产的特性如下:

1.客观非物质性。现实中用户只是对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服务器上一小部分存储空间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这些空间上记载的数据形式仅起到载体的作用,在虚拟架构世界这个大环境下,白皙那位虚拟人及其装备、货币、宠物等形式,而这些虚拟财产显然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即具有虚拟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客观非物质性。

2.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是经过玩家辛苦练级打出来的,“额头已经出了不是一批汗了”并且玩家对这些虚拟财产完全可以以情谊行为赠与、或以各种法律行为转移,这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

3.有限的空间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也就是有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假设这个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存在另一个网络游戏、或另一个服务器、或其他运营商以及现实生活中都是没有价值的。

4.有限的时间性。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结束(其结束方式包括运营商的破产或运营商的服务器招受攻击或玩家自行放弃等方式)虚拟财产也失去了价值意义。

5.有限的数量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不是无穷数量的,而是有限的数量。

6.可改性。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时间和投入,网络游戏的帐号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这正是网络游戏的乐趣所在,也是其迅速风靡全球的原因之一。

7.交易性。正是由于网络游戏的帐号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

8.付出性。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还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直接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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