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在审理对象、提起机关和人员、提起条件、有无法定期限、审理法院的级别和有无加刑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审理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二审程序审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两程序的审理方式和结果也有所不同,如二审程序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受此限制。
1.审理的对象有所差异。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涵盖了已执行完毕的判决。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 理 对 象 不 同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这意味着,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等每一步骤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因此,当事人应该了解仲裁程序的不同,并在自由度更大的仲裁过程中积极参与。
总之,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在审理对象、提起机关和人员、提起条件、有无法定期限、审理法院的级别以及有无加刑限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和仲裁过程中应当了解这些差异,并选择合适的程序进行参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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