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不知道有允许“私了”的规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转为报警,“招”来警察进行处理。对于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
对于后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点:
1)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双方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认定不一致,认为已经超出了可以“私了”的范围而“招”警察介入;
3)双方虽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疑异,但对如何赔偿或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意见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当事人熟知法律,认为该事故中具有法律规定的七种不允许“私了”的情节而“招”警察介入;
5)当事人未报案,但警察机关接到了群众报案,或是警察机关通过电视监控发现该事故现场,通知巡逻民警前去处理;
6)有些当事人对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报警让警察出面解决,是处于对政府的一种信赖,认为让警察处理比较保险,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不管以上何种原因,只要警察介入处理事故,就要按照下列的工作流程进行: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如驾驶证、身份证等)→勘查现场→
→向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
→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责任→应双方口头申请调解赔偿→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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