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致同伙死亡案应定敲诈勒索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2 21:33:46 291 人看过

行为人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向对方勒索钱财,不料却致同伙死亡的案件应当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勒索他人财产,客观上又实施了制造勒索条件的预备行为,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又因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不慎导致同伙死亡,所以,又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5日第6版刊登了一起“碰瓷”却致同伙死亡的案件,案情大致是这样的:2006年3月1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当时他们商量的方法是:选好目标车辆后,用两辆车互相配合,前边车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跟着踩死刹车,让在后面行驶的目标车撞到他们的后车上,前车继续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后因暴某驾驶的小车后视镜不是很清楚,不好判断与后车间的距离,贺某等让其到一边等着,暴某遂驾车去加油。11时许,韩某、贺某、曹某等在一条主要交通干道上,确定了自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为目标,曹某、贺某分别驾驶一辆小车追赶,超越后减速行驶。当曹某驾驶的前车(内乘韩某)突然制动后横向停在路上,紧跟其后的贺某随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致使大货车先将贺某的车撞到了路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曹某的前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韩某受伤、三车损坏。暴某驾车赶至案发现场,事故已发生,随后赶往医院看望受伤的韩某。贺某留在现场,待交警赶到后接受了调查。公安交通部门发现此事故疑点众多,请刑侦队协助调查。后贺某交代了事实真相,遂案发。

本案发生后,对韩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多种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中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他们在追赶拦截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过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的目的。这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只有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行为人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就是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例如,为了入室盗窃而偷偷配置他人房间的钥匙。制造条件是指创造有利于实行犯罪的各种便利条件,例如,寻找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在预备阶段的一种结局形态,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超出了预备阶段,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本来打算实施完预备行为后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出现了违背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1]按照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所以,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时,才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进入了着手实行: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而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被迫停止下来的,则属于犯罪预备。就敲诈勒索罪而言,由于该罪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无疑是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的行为。那么,开始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就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对他人进行威胁并提出了索要财物的要求之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被害人拒不交付财产或者行为人被制服等)而未得逞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还没有开始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而是处在寻找机会、创造条件的阶段,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对方提出威胁并索要财物的要求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提出威胁并索要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并制定了详细的犯罪计划;之后,又选择了大货车司机王某作为勒索的对象,并对王某实施了追赶、拦截等行为。这一系列行为,目的很明确,就是在为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创造有利条件。在韩某等人看来,如果不制造这样的交通事故,就无法对大货车司机王某提出威胁并索要财物。由此可见,韩某等四人在主观上已经明确地认识到了他们的这些行为都是在为其之后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做准备,他们也清醒地意识到仅仅有这些准备行为还不能实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要想非法获取财物,除了制造交通事故、创造勒索财物的机会以外,还必须实施威胁对方并索要财物的行为。所以,韩某等四人在主观上完全符合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在客观上,韩某等四人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犯罪计划,并对大货车司机王某实施了追赶、拦截、撞车等行为,这一系列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为韩某等四人进一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做铺垫的预备行为。所以,符合犯罪预备的第二个条件。其次,从行为所处的阶段来说,韩某等四人的行为仍出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阶段。如前所述,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从对他人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开始的,在此之前的所有行为都是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

本案中,韩某等四人只是实施了制定计划、追赶、拦截、撞车等行为,还没有来得及对司机王某实施威胁并索要财物的行为。所以,从事实来看,韩某等人的行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符合犯罪预备的第三个条件。最后,韩某等人之所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由于韩某等人选择目标错误以及操作失误,导致同伙曹某当场死亡、韩某受伤和三车损坏的后果,以致无法继续实施既定的向王某索要财物的行为。这一结局是出乎韩某等人的预料之外的,所以,也符合犯罪预备的第四个条件。综上所述,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四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已经死亡的曹某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韩某、贺某、暴某三人应以敲诈勒索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

二、贺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主观要件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

本案中,贺某等人驾驶两辆车在主要交通干线上追赶、拦截王某驾驶的大货车,显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43条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侵犯了公路的交通运输安全,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受伤、3车损坏的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与客观要件。需要说明的是,贺某等人的行为后果虽然导致了同伙曹某的死亡,而非其他人的死亡,但这并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因为,造成同伙的死亡同样侵犯了公路的交通运输安全,同样符合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并未对死亡等后果作出具体限定。人为地要求必须造成共犯人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就会不当地缩小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范围。贺某等人也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在主观上,贺某等人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用两辆车拦截王某的大货车,自信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本打算“用两辆车互相配合,前边车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跟着踩死刹车,让在后面行驶的目标车撞到他们的后车上,前车继续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2]而且,事实上他们也是这样做的。这说明,贺某等人已经预见到“碰瓷”会造成撞车的后果,但同时他们相信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还如何让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要钱?只是由于选择对象错误以及大货车司机反应不及,才导致伤亡结果和财产损失的发生。所以,贺某等人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如前所述,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敲诈勒索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显然,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重于交通肇事罪,所以,应以敲诈勒索罪(预备)追究贺某、韩某、暴某的刑事责任。又因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对贺某、韩某、暴某追究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刑事责任时,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三、贺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同类解释的规则,“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能认定为本罪。采用撞车的方法“碰瓷”,虽然也危害到了交通运输公共安全,但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比较而言,显然其危险性程度是不能与后者相提并论的。所以,贺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贺某、韩某、暴某三人应对同伙曹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碰瓷”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的作者认为,“本案中,同案犯曹某的死亡,如前所述,其责任不应直接转嫁到其他同案犯身上。”其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在危险被临时放大的情况下,是犯罪人事前所无法认识的,因此,属于一种意外事件,而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二是共同犯罪人在法律上是作为一个整体即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犯罪人”而出现的,一个人所实施犯罪时基于犯罪危险的放大而导致的个人受损,无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一个整体的拟制“法律犯罪人”基于危险的意外放大而导致的受损,也不会有人承担刑事责任[3].

笔者认为,这两点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如前分析,贺某等人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意外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本案中,贺某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撞车致损是有认识的,完全有可能预见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只不过对具体对象,即同伙曹某的死亡没有预见而已。需要指出的是,没有预见到同伙的死亡并不等于没有预见到会致人死亡。只要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撞车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不管是导致目标对象死亡,还是同伙死亡,抑或是无关的其他人死亡),并且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符合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贺某等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并非不能预见,而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其次,共同犯罪虽然具有整体性,但是,共同犯罪人在法律上并不是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犯罪人”而出现的。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主体参加共同犯罪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有主、从之分,所受的刑罚处罚也可能轻重有别,甚至对各个共犯人所定的罪名也完全可能不同。

总之,贺某、韩某、暴某三人应对同伙曹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他们在追赶拦截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过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n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n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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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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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敲诈勒索额为三千元且未得手的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敲詐勒索罪。但是,由于诈骗者并没有实现从受害人处实际获取财产的目的,因此可以将其视为犯罪未遂进行处理。在量刑方面,对于未遂犯,法律通常会参照既遂犯的标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8-07
    321人看过
  • 故意碰瓷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故意碰瓷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碰瓷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的算敲诈勒索。碰瓷者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其目的是让被害人产生恐慌,以便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从而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胁或者要挟产生恐惧情绪,因而交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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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定碰瓷敲诈勒索的依据是什么?
    碰瓷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碰瓷的行为是在当时当刻对当时当刻发生的事情进行协商解决,不具备未来长远性。不具备任何威胁性的行动,和敲诈勒索沾不上边。数额较大或者重复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何防范自己被碰瓷首先,及时报警,让警察出面协助解决。敲诈者利用的就是司机怕麻烦的心理,认为司机大多会主动息事宁人,不会报警。当他们看到司机已经报警时,部分作案人在心虚胆怯之下,往往终止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人一般在当地都有案底,怕面对警察后穿帮,只有识趣地放弃索赔了。当车行驶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当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夜间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下车,在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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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碰瓷敲诈勒索罪鉴定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16
      碰瓷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碰瓷算不算敲诈勒索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29
      一、碰瓷可以算敲诈勒索罪吗 碰瓷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的算敲诈勒索。碰瓷者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其目的是让被害人产生恐慌,以便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从而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胁或者要挟产生恐惧情绪,因而交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 敲诈勒索罪和碰瓷是相同的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2-08
      有可能是相同的,碰瓷有可能是属于敲诈勒索罪的一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碰瓷的行为有可能是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一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以及涉案金额的不同,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 街上碰瓷属于敲诈勒索罪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2
      碰瓷属于敲诈勒索罪,(一)情节较轻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情节较重的,触犯《刑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涉及金额较大,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则会因触犯刑法,被警方刑事拘留,并最终接受
    • 敲诈勒索赔偿是碰瓷的罪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7
      属于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别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吓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处分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自愿”处分财产。朱某和谢某虚构了一个交通事故的事实,但查某肯付钱,不是因为相信这个谎言而自愿处分财产,而是受到威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