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01:26 153 人看过

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的启动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依法院职权,其并非必经程序。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不是庭审程序。虽然证据交换具备质证功能,但其不能完全取代庭审质证程序。证据交换程序不需要满足庭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要求,由审判人员主持即可,不受合议制或独任制的约束。理论上讲,一名陪审员也可主持,书记员不得主持。

律师补充: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等。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证据交换的传唤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如果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场参加证据交换,则将造成证据交换程序的终止,而基本不会导致“证据失权”或“质证失权”,也不必然影响后续正规庭审程序的进行。因此,证据交换程序不应存在“缺席审判”一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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