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人民法院通过原被告双方质证、辩论,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一方要权依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开庭的后果,开庭审理能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1.协商和解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保险纠纷进行协商,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当然,这个让步不能太离谱,否则谁都不能接受,也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一般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而涉及到的数额又比较大时,多数是选择诉讼来解决的,如果您自己的把握不是很大,最好还是请律师帮助诉讼。
-
立案流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
269人看过
-
开庭流程租房合同纠纷
163人看过
-
继承纠纷案法庭开庭程序
57人看过
-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诉讼程序是什么,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412人看过
-
民事债务纠纷开庭程序
305人看过
-
龙岩买卖合同纠纷的开庭时间是什么时候
471人看过
-
合同纠纷怎么开庭的?有哪些程序呢?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22合同纠纷开庭首先是需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宣布合议庭的成员,并且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监督,就需要完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相关的阶段。当然了,在人民法院宣判之前,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
开庭处理购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
-
合同纠纷开庭程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28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开庭程序,包括宣布开庭,当事人进行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等流程。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准备好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
-
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对方不来要怎样处理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26买卖合同纠纷开庭不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当事人不来无法开庭,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实践中,法院都希望当事人到庭应诉,其实这是一种权利,否则其诉讼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将面临不利益的风险负担。
-
2022年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开庭就可以判了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101、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后,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法院会依法判决。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