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征用的第一步是改变农用地和征用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土地使用者在初步选定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看是否符合农用地的各项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令第7号)的要求。
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止期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用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是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并准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业用地转让或者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后,市、县在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三步,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预审的项目,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和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预审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初审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总规模、总类型、补充耕地初步规划;
3。报批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结合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涉及秘密军事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初审申请或者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
第四步:用地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局办理项目审批、规划和环境保护许可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的规定缴纳审批费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按照《建设项目(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步,用地单位持上述批准文件,向原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用地正式申请。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供地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分为不同类型。
对于能源、交通、水利、矿业、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经批准的,仍按规定报批原规定;实施后,经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不需要编制补充耕地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没有必要制定征地计划。下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年度用地规模分批用地计划的实施。5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需要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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