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复发的认定标准
工伤复发的认定标准是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且伤病情已经稳定或者是相对稳定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在原来的工伤部位出现了和原来的工伤的致病因素相关的活动性病状和明显的体征。复发疾患需要和原来的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者是有一致性才可以确认。比如因为工作受伤而导致股骨头和颈骨骨折,经过治疗之后骨折愈合了,但是几个月之后原来工伤部位出现了缺血、坏死等症状。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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