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城市医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被告据此立案调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发布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被告认为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同时,被告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被告又以原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为由,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款。根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罚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
一、原告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并非多个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如果尚有其他未查清事实,在证据确凿查明事实后可以追加处罚。本案中,原告未经批准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其实施的行为符合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构成特征,并非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n(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n(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n(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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