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后不满意,能否退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3 12:25:45 269 人看过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无权利要求退回已购买的房产,但若满足以下特殊条件之一,可能有机会申请解除购房合约:

首先是延迟交付已经超过了我们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其次,如果开发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书以及批复文件,从而使得合同所在其效力基础缺失;

再次,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的允许之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也是我们可以采取措施的条件之一;

此外,若拿不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书也属于合同解除的理由;

我们不能获得贷款的时候同样可以选择退房;

我们还可以用实测房屋面积和暂估的面积差异超过3%作为退房的借口;

若是房屋本身的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我们也有权要求退房;

最后,销售方在未事先告知我们便意图将房屋抵押给他方也是我们解约的理由,这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或者销售方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实际上是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房。

同时,若房屋的具体布局与设计图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或者相关尺寸超过约定幅度;

或是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们无法实现购买房产的既定商务目标,也可以是我们寻求合同解除的理由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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