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5 23:46:44 195 人看过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对于何为保险利益,目前有三种学说:经济利益说、利害关系说、适法利益说。[1]经济利益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人身所具有的一种经济利益;利害关系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人身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有之利害关系。[2]适法利益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3]此说为我国大陆通说。

(二)保险利益的功能

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的重要意义在于:

(1)防止赌博。防止投保人随意对他人财产和人身为保险标的投保,使其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获得赔偿,使保险沦为单纯的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危险。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骗取保险赔偿金而故意违反法律或合同,故意造成或扩大危险。

(3)限制赔偿限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向保险人主张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保险利益的功能集中体现在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各国法律均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例如,《俄罗斯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国《保险法》中均有类似规定。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具体通过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和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以及保险利益的变动这三方面体现。

二、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是指保险利益应当在什么时间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关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的学说和立法也随着保险利益理论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并且因保险利益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不同性质而各有特色。基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不同性质,下文将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对这两种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分别论述。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依照保险利益原则的传统观念,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4]海上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随着人们对保险利益的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即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袁宗蔚认为: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仅须于损失发生时存在不必于契约订立时存在,其所以不必于契约订立时存在者,乃为便利保险契约之订立,有助保险业务之开展,因此在若干情况下虽保险契约成立当时保险利益尚未确定,但在损失发生时可以确定者,保险契约应当属有效。[5]此外,我国大陆也有持此观点的学者。国外相关立法也对此观点加以肯定,如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法》第16条。

笔者同意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即可这一观点。因为保险利益防止赌博、防止道德危险、限制赔偿数额等功能只要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一条件下即可发挥;此外,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若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但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利,便无损失可言。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6]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无影响。[7]因为人身保险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若订立合同时无保险利益不存在,容易引发道德危险;并且大部分人身保险兼具保险和投资功能。受益人将来所应得的保险金通常是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积累,如果受益人仅因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已不存在而失去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则对投保人和受益人明显不公。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仅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是不合理的。

三、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是法律要求保险利益应为谁所有,或者说谁才是保险利益主体的问题。关于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如我国保险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如台湾保险法。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应是对受益人的要求,因为受益人有道德风险更值得防范。[8]下文将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

(一)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财产保险合同并不要求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可生效;在保险合同生效

之后,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谁呢?财产保险合同仅为被保险

人的利益而存在,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保险合同所保障,被保险

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只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支付保险费之人。因此,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由被保险

人所享有。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对保险标的有

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即为有效。

(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不能生效。那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也要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呢?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其对于自身的生命和健康享有当然的利益,因此法律无需对此另作规定;对于受益人而言,由于收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都需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被保险人可以控制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受益人也无需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的属主体应当是投保人。

四、保险利益的变动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般认为,保险利益的变动,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9]保险利益是评价合同效力的原则之一。下文将对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利益的变动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保险标的的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存续问题,学理上有不同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1)属人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契约为对人契约,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认识和信任为基础,故保险契约的转移位原则,尤以火灾等损失险为然(2)从物主义立法例。该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既已转移与他人,则随之而有之保险利益自应如故存在,以维持契约之效力。(3)折衷主义立法例。如奥地利保险法第64条及67条规定,保险标的若为不动产之转让,则采取同时移转主义,若为动产之转让,则为保险契约终止之原因[10]。

上述立法例中,属人主义对保险人较为有利,但却不利于保险标的物的流通;从物主义则有利于保障保险标的受让人的利益,但对保险人却不利。折中主义立法体例通过区分不同的保险标的,可以较好地平衡二者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4条采取的就是折衷主义立法例,较为合理。若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近亲属生命或身体有可保利益,则该可保利益均有专属性,此可保利益不可转让。但因债权而生的可保利益可随债权的转让而转移,并且原保险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发生效力。

2.继承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享有者,被保险人死亡将导致保险利益主体的变化,一般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转移给继承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在人身保险中,对于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的死亡即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而终止;人身可保利益的继承只存在于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情形。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具有专属性,则保险利益不能转移,保险合同终止,但人寿保险合同例外;如果不具专属性,则保险利益可以转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保险合同依然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但通常设定一个时间限制,若在限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均享有索赔请求权,超过该期限,保险合同得以解除。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可生效,因此,投保人破产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存续条件,如果保险利益消灭,则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即终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效力也随着保险利益的消灭而终止。人寿保险合同兼具保险和投资的性质,如果仅因保险利益的消灭而使投保人失去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对投保人显失公平。因此,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因保险利益的消灭而当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n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n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2日 13: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何某系日照市日照》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且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系实际投保人。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将不是投保人的某印刷厂当作投保人,致使实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没有达到。保险公司在未对实际投保人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将某印刷厂当作投保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给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过失责任。何某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未予制止,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适当责任。
    2022-04-23
    144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有没有规定对方保险对我的保险有影响?
    对方全责报保险,对自己没有影响。对方全责就要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车辆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会在保额内替其赔偿,不足部分还是要对方自己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通事故中如何查对方保险单发生交通事故想要查对方保险单的,方法如下:1、可以询问处理事故的交警要对方的保险单,一般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如果要不到保险单的,可以要对方的车险保险公司名称,然后打保险公司电话,告知对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的车牌号和车架号进行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05
    125人看过
  • 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一)
    责任保险制度是近代工业革命的产物。保险——消极的期待利益,投保人凭借此种保险措施对于因偶然事故发生所蒙受的金钱损失或不利益获得赔偿。[22]公众对其合理性已经视为理所当然,[23]甚至“被当作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与否的尺度”。[24]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积极扶持责任保险业务的扩展,将其作为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25]但是,另一方面,对责任保险的抨击之声一百多年来不绝于耳,最多的批评当然来自于侵权法学界。我国也有一些学者指责责任保险改变了侵权法的游戏格局,有碍侵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甚至将其视为侵权法危机的元凶。[26]毋庸置疑,责任保险的出现给侵权法带来了崭新的局面,产生了诸多重大影响,[27]以至于不考虑责任保险的因素就不可能正确理解现代侵权法的实际运作状况。[28]但这种影响到底有哪些?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或者兼而有之?是否会阻碍侵
    2022-04-05
    370人看过
  • 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对双方的权益有何影响
    一、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对双方的权益有何影响保险合同终止的影响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用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哪些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依照《保险法》,当以下法定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
    2023-07-29
    379人看过
  • 论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既有静态影响也有动态影响。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但从长期来看,二者之间应并行不悖,共同发展。社会保障与人身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了解分析不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的不同影响,对于我国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如何加快发展人身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影响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静态影响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对人
    2022-04-11
    350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签订时候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利吗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呢?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可以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赔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后,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可以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价值无法确定。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但该金额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金额。
    2023-06-24
    271人看过
  • 没有保险利益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吗?
    1.保监会运用保险利益原则规制保险产品的设计保监会行政监管层面,保险利益原则是保监会对保险产品进行合规监管的利器。比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保监会备案的《关于备案差旅安全意外伤害保险(W款)等条款费率的报告》(花名世界杯遗憾险),被保监会认定你公司应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合理创新,不得开发销售博彩性质产品,停止使用上述产品不说,还得挨板子整改,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又如,某互联网平台宣称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跌停险,因保监会一纸《关于跌停险的风险提示》,反对打着产品创新的幌子,误导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开发或销售带有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产品,被跌停,了事。虽说保监会推出了保险产品注册制,但,监管权力仍在,想出手时可出手。2.法院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回到司法层面,没有保险利益,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吗?2009年,是保险利益有无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分水岭。2009年之前的《保险法》第11条
    2023-04-23
    401人看过
  • - 解除合同对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影响
    只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就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的话,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隐瞒事情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因过失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人作出的决定的;实际上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等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1、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2、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增加风险通知的义务;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未按约定或者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双方在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
    2023-07-07
    227人看过
  • 对方走保险对我的保险有影响吗
    对方全责报保险,对自己没有影响。对方全责就要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车辆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会在保额内替其赔偿,不足部分还是要对方自己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一、我要全责保险公司要赔偿多少交通事故负全责,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继续赔偿。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第三者责任险有的投保金额决定,不足部分,自己承担。二、车险理赔时能够自行垫付吗车险理赔是否需要自己垫付
    2023-04-01
    195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还是保险标的
    案情:2005年3月5日,被告陈军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吉州区赣新大道与被害人周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周兵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军负主要责任,周兵负次要责任。肇事小客车登记车主为李华。后被告张京购买了该车,在被告某吉州区也就随之相对消灭。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没有取得保险人的同意而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时起失去效力。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估计的危险负担。因此,在转让保险标的前,应当通知保险人,由其决定是否继续承担转让后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人收到转让保险标的的通知,可以决定继续承担保险标的的危险,也可以终止合同。被告张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
    2022-04-06
    80人看过
  •  保险合同终止会对我们的权益产生哪些影响?
    这段文字主要传达了几个关于保险费逾期和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可能带来的后果。首先,保险费逾期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保险金额减少。其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但可扣减欠缴的保险费。最后,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生效,或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方式:1.逾期缴纳保险费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保险金额减少。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其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3.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生效,或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4.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规定向其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断交的影响:哪些方面需要考虑?保险断交的影响:
    2023-08-29
    263人看过
  • 离婚对保险受益人的影响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将配偶设置为保险受益人,离婚后只要还在保险期内则保险受益人仍然有效。如果想要变更受益人,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受益人的更换业务或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更换保险受益人的事项。离婚后应当尽快办理保险受益人的更换事项。保险受益人需要哪些资料?保险受益人需要的资料:如果还没有购买商业保险,那么在填写保单的时候,只要写上受益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就可以了。如果已经购买了保险,想要增加受益人,那么要拿着保单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办理增加受益人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023-07-01
    493人看过
  • 论保险利益概念的重新界定
    保险利益的概念在保险法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堪称为保险的灵魂。鉴于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特殊地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颇为关注,相关论述层出不穷。从保险利益的定义、特征、分类、存在效力到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皆有文涉及,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保险利益学说体系。可保险业虽诞生较早,其蓬勃发展尤在步入现代工业社会之后,在我国兴起的时间更为短暂。限于主客观条件,我国学者对保险法学的研究尚欠深入,有关保险利益的学说还待商榷,现行保险立法亦需完善。本文便试从保险利益的概念界定这一方面浅作探讨,是为抛砖引玉之举。一、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演进对于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核心地位,大家并无争议,但究竟何为保险利益,学者众说纷纭。在评述各家学说,探讨保险利益精义之前,我们不妨称回顾其历史发展
    2022-04-05
    305人看过
  • 主合同无效对保证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吗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没有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证成立的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依据和目的;2、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3、保证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及其签订的时间、地址;4、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货币种类、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5、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方法。6、保证人予
    2023-07-02
    34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有保险利益的条件对哪些保险利益有哪些影响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07
      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如下: 1.可保利益应当是一种经济利益。被保险人如欲取得可保利益,必须可以合理地期待从保险财产的安全或预期到达受益,或者因其损失或滞留而遭受不利。 2.可保利益应当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
    •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1-17
      1、投保人对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
    • 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还存在?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7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时,投保人对保险所标注的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 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8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有效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