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3 06:29:03 335 人看过

第三人利益合同也称为利他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第三人亦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根据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笔者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受法律保护,即应存在有合法之债。只有约定人与受约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才具备有效的基础,也就是说,以非法或无效的债为基础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如甲欠丙人民币5000元,而乙欠甲赌债5000元,甲乙签订了一份由乙直接向丙履行债务的合同,因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非法的,故所签订的为丙利益的合同自然无效。

2、合同应明确约定由债务人向特定的第三人给付,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让特定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明确或第三人不确定,这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会失去完全履行合同的标准,也就没有了合同应有的约束力,这样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3、第三人应明确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此类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一种权利,而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可以接受利益,也可以拒绝该合同给予的利益,法律不能强迫第三人接受权利,如第三人自始就表示不接受该权利,则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条款失去履行的可能性,该条款也就没有成立的意义和价值了。因此,第三人明确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4、应约定第三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权。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或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当事人除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外,还须有使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权的特许,才构成真正的利他合同。[④]

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目的在于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即负担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但第三人并非消极地等待受领该给付,而是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亦即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请求权关系,因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已失去获得该履行利益的法律依据,就不能再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约定第三人享有依合同取得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给付义务及主张违约责任的请求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也是可以有附加条件(或期限)的,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有特别约定,笔者称之为“附特别约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比如,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由债务人向特定的第三人给付的同时,附加约定如果在某特定的时间段内债务人仍未向第三人给付或第三人未依法向债务行使请求权的,则债权人仍享有主张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的权利,等等。这种附特别约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要具备以上四个要件的,仍然是成立的、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n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0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比较研究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已被保险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普遍接受。但是,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其起源后的200多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保险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但作为最早适用保险利益制度的英美法中并没有总括式的成文法定义。我国《保险法》首开对保险利益下总扩式定义之先河,在《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利益作出了更明确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虽然我国法律上已开始了对保险利益概念明确化的摸索,但由于学界的研究和探讨相对滞后,而保险利益本身具有复杂性,而且法律中对保险利益的概念定义地非常模糊,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未作显著区分,对保险
    2023-04-23
    191人看过
  • 动产登记制度下的善意第三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2023-07-08
    249人看过
  •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研究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研究【摘要】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就是最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所以此种工伤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研究【摘要】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就是最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所以此种工伤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这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我国现有法律好象显得很不完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请求权竞合赔偿问题,却严重影响着职工的权利。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能否在一定条件下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
    2023-04-26
    327人看过
  • 研究质权人的权益
    质权人的权利:1、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其债务,在其所占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对转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的费用;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质权人同意,以质权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质权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出售质权,并与质权人协议将拍卖或出售的价格用于提前偿还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质权人可以转让权利质权吗质权人可以转让权利质权,但是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质的,转让股权必须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质权一般指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2023-07-02
    388人看过
  • 第三人利益是否应优先
    多么绝妙的判决!在对马*斯智慧的妙判击节赞叹的同时,我认为该判决充分体现或者是创设了一个新的司法裁判原则——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也就是当诉讼行为实际或可能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法院或者法官应当优先考虑保护除诉讼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利益。马*斯之所以敢违背惯例,撇开诉讼双方当事人父母的诉求,而作出“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两个孩子所有,离异的父母定期轮流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至孩子长大成人”的妙判,使得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父母无话可说或者是无可辩驳,又获得公众的赞叹,就是因为他的判决优先保护了第三者——孩子的利益。大家知道,就离婚官司而言,父母双方无论谁输谁赢,一个家庭的破裂,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所以,离婚诉讼中一切都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优先。为了孩子的利益,法院或者法官完全可以撇开父母双方的诉求,而作出利于第三方孩子利益的判决。按照目前的司法裁判惯例,法院或者法官不
    2023-04-21
    316人看过
  • 研究借款合同的权益和效果
    借款合同由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如下列情形之一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认定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符合生效的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
    2023-07-10
    279人看过
  • 合同中第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有哪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者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特征: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不确定;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即第三人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和责任。如果第三人只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没有要求履行的权利,或者只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险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
    2023-08-07
    320人看过
  • 涉他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什么不同
    所谓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以下对二者不作区分)与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下也不再区分)两类。 所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
    2024-01-05
    340人看过
  • 研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第30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第40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是什
    2023-07-04
    476人看过
  • 离婚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
    第三人的财产涉及其中的,离婚时可以先通过析产的方式从财产中将第三人的财产中分割出来。但如果诉争财产所有权在第三人名下,且离婚诉讼在进行中时,此时该财产已经合法转移,此时涉案财产关系到第三人就应当另案处理。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6)离婚时
    2023-03-10
    319人看过
  • 第三方利益遭受侵害,合同是否有效?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第三人告知解除合同有效吗1、解除合同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通知的,如果第三人告知解除合同,是受合同当事人委托的,告知行为是有效的。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
    2023-07-06
    497人看过
  • 中国第三方物流需求决策研究
    编者按:自从物流理论引入我国后,受到了政府和企业前所未有的关注。作为物流专业化集中表现的第三方物流也具有很多优点。从第三方物流需求的角度来看,尽管采用第三方物流能为企业带来降低成本、提高顾客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等诸多好处,但目前第三方物流的有效需求并不旺盛,许多企业并没有更多地将物流业务外包出去,为什么?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分析影响第三方物流需求决策的因素、企业选择第三方物流的主要标准以及第三方物流需求决策研究。
    2023-04-24
    193人看过
  • 电子商务下的第三方物流研究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传统产业已经进入过度竞争状态,产业竞争的焦点逐渐转向对流通渠道的争夺。而解决流通混乱、流通产业分散和流通组织分割局面恰恰需要现代的物流体系。现代物流被广泛认为是企业在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重要利润源泉。发达国家在物流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发展,和它带给运输业的巨大变革与进步,引起了国内外运输界的密切关注。可-以遇见,现代物流业将成为我国的重要产业。一、物流是电子商务运行的保证通过使用INTERNET而进行的商务活动被称为“电子商务”。INTERNET为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同步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过程包含四种基本的“流”,即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实现,自始至终都需要这“四流”的协调配合。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银行的发展,前“三流”已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和通信网络实现,几乎瞬间就可以完成。而物流是按
    2023-04-24
    70人看过
  • 合同损害第三人权益会如何办
    合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返还取得的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属于善意取得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恶意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一、抵押合同无效怎么办啊?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如何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在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有效合同:(一)一
    2023-03-12
    26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第三人利益保障合同中第三人应该有哪些权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28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拒绝权,履行请求权及违约责任请求权。《民法典》明确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该权利能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依据。若没有相关规定及约定的,第三人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与救济的研究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13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救济途径如下: 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
    • 约定第三人利益的订立合同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9
      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主要有:1、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第三人承认后,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2、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当事人于第三人作出承认之前,有权变更、撤销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①当事人知道第三人已对第三人约款产生信赖。②当事人应合理预见到第三人将会产生信赖且第三人最终确实产生信赖。
    • 第三人利益合同诉讼怎么规定的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9
      合同在原则上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仍然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于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运而生,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效率,缩短给付,减少诉累,并可以有效保障第三人的权益。然而,我国并未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因此很有研究必要。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论。导言部分
    • 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如何写明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或受约人,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或约定人,第三人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利益约款。这一合同与束己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征为: 1.它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