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原则适用的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5:00:48 379 人看过

一、协议管辖原则适用的限制

1、协议管辖的实施受到国家主权理论的限制。诉讼一直被认为是公法领域的制度,国际主权之于司法管辖权被称为司法主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尊重国家主权,当然,一国的司法主权也是不容侵犯的。协议管辖的实质是根据当事人意志赋予特定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得不到各国普遍认可也正是源于此,他被认为是侵犯了一国司法主权的行为。但是,当今的国际私法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协议管辖制度,并非排斥胜协议管辖,即对于一个特定案件,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存在数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作为优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并不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协议管辖并不构成对一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但是,这样的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一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若某一案件处在一国强制性专属管辖之下,便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赋予其他法院管辖权,即使其他法院在本案中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也享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得不到具有专属管辖规定的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条第二款诉讼所涉及的为非财产权诉讼请求,或对诉讼定有专属审判籍者,不得成立管辖的合意,此种情形,也不得由于不责问地进行本案辩论而发生管辖权。同时,作为广义上的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一国的级别管辖,这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亦是不可被约定推翻的。

2、国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还必须考虑一国的公共秩序。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从拒绝承认和适用外国法到开明承认和适用外国法的变化,国际私法的历史就是限制和适用外国法的历史,是不同国家或个人之间利益博弈的历史。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产生,根本原因也在于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协议管辖一旦侵犯到一国的公共秩序,换而言之,即侵犯了一国的既存利益,那么,将得不到承认。

3、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受到现代国际法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的限制。现在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将法律关系分为各个不同部门、婚姻、继承、身份权、合同、物权、侵权等等,协议管辖并不能适用于国际私法的所有领域。最初,协议管辖只在契约领域可以使用,如历史发展中所陈述的。即使在现代社会,某些领域仍不允许协议管辖,但是各国的规定有不同。如英国不允许身份诉讼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存在某些国际惯例排除协议管辖,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财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等等。这些惯例虽有松动,但是总体而言,仍被视为不可协议管辖的领域。

二、什么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协议管辖的适用

1、从协议管辖制度本身来看,它的可适用性主要体现在其于当代现代法律制度的契合之上。即使民事诉讼制度被划入公法领域,其仍然是一种利用国家公权力介入来解决私权纠纷的机市生辩论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不仅是中国或者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原则,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关法系国家也同样被遵守着。协议管辖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尊重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管辖法院,恰与现代民事诉讼中的这种当事人主义倾向相适应。

2、从协议管辖制度的生存状态来看,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有现实基础的。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协议管辖制度就以一种原始的形态存在着,经过漫长的实践和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他以更成熟的形态展现在国际民事诉讼之中,关于他的存在形式以及意义,法学家们有了更多的思考。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倾向于采用灵活高效的方式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管辖权冲突问题。协议管辖作为一种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的国际私法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诉讼地的权利,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3、从协议管辖制度的优越性来看,其中加入的意思自治因素为纠纷解决的后续处理提供了便利。在民事诉讼中,从制度设计的根本口的来看,意在实现纠纷的合理处理,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高效地解决纠纷,并实现处理结果。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是当事人在事前或者事后协商达成的结果,这种协商无论是主动的或是被动的,都是当事人意思的体现。人们更愿意去执行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协议管辖之下,到处诉讼、平行诉讼的状况鲜少出现,增强了当事人对诉讼管辖法院的可预见性,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并且提高了判决的执行率。承认协议管辖被认为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原则之一,应当予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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