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管辖原则适用的限制
1、协议管辖的实施受到国家主权理论的限制。诉讼一直被认为是公法领域的制度,国际主权之于司法管辖权被称为司法主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尊重国家主权,当然,一国的司法主权也是不容侵犯的。协议管辖的实质是根据当事人意志赋予特定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得不到各国普遍认可也正是源于此,他被认为是侵犯了一国司法主权的行为。但是,当今的国际私法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协议管辖制度,并非排斥胜协议管辖,即对于一个特定案件,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存在数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作为优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并不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协议管辖并不构成对一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但是,这样的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一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若某一案件处在一国强制性专属管辖之下,便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赋予其他法院管辖权,即使其他法院在本案中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也享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得不到具有专属管辖规定的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条第二款诉讼所涉及的为非财产权诉讼请求,或对诉讼定有专属审判籍者,不得成立管辖的合意,此种情形,也不得由于不责问地进行本案辩论而发生管辖权。同时,作为广义上的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一国的级别管辖,这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亦是不可被约定推翻的。
2、国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还必须考虑一国的公共秩序。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从拒绝承认和适用外国法到开明承认和适用外国法的变化,国际私法的历史就是限制和适用外国法的历史,是不同国家或个人之间利益博弈的历史。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产生,根本原因也在于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协议管辖一旦侵犯到一国的公共秩序,换而言之,即侵犯了一国的既存利益,那么,将得不到承认。
3、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受到现代国际法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的限制。现在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将法律关系分为各个不同部门、婚姻、继承、身份权、合同、物权、侵权等等,协议管辖并不能适用于国际私法的所有领域。最初,协议管辖只在契约领域可以使用,如历史发展中所陈述的。即使在现代社会,某些领域仍不允许协议管辖,但是各国的规定有不同。如英国不允许身份诉讼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存在某些国际惯例排除协议管辖,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财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等等。这些惯例虽有松动,但是总体而言,仍被视为不可协议管辖的领域。
二、什么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协议管辖的适用
1、从协议管辖制度本身来看,它的可适用性主要体现在其于当代现代法律制度的契合之上。即使民事诉讼制度被划入公法领域,其仍然是一种利用国家公权力介入来解决私权纠纷的机市生辩论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不仅是中国或者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原则,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关法系国家也同样被遵守着。协议管辖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尊重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管辖法院,恰与现代民事诉讼中的这种当事人主义倾向相适应。
2、从协议管辖制度的生存状态来看,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有现实基础的。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协议管辖制度就以一种原始的形态存在着,经过漫长的实践和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他以更成熟的形态展现在国际民事诉讼之中,关于他的存在形式以及意义,法学家们有了更多的思考。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倾向于采用灵活高效的方式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管辖权冲突问题。协议管辖作为一种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的国际私法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诉讼地的权利,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3、从协议管辖制度的优越性来看,其中加入的意思自治因素为纠纷解决的后续处理提供了便利。在民事诉讼中,从制度设计的根本口的来看,意在实现纠纷的合理处理,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高效地解决纠纷,并实现处理结果。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是当事人在事前或者事后协商达成的结果,这种协商无论是主动的或是被动的,都是当事人意思的体现。人们更愿意去执行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协议管辖之下,到处诉讼、平行诉讼的状况鲜少出现,增强了当事人对诉讼管辖法院的可预见性,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并且提高了判决的执行率。承认协议管辖被认为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重要原则之一,应当予以扩大。
-
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级别管辖吗?
475人看过
-
并科原则适用管制吗
62人看过
-
普遍管辖原则的程序适用问题
62人看过
-
引渡上管辖权竞合的适用原则
258人看过
-
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适用效果
157人看过
-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
162人看过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
适用哪些管辖原则?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7争议是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
-
什么是协议管辖原则?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8-13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以上就是
-
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的作用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04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限制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的适用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
-
协议管辖与特殊管辖适用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3此案例较特殊,因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的住所地均不一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约定的履行地A地并没有管辖权。此案只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
特殊地域管辖不能适用协议管辖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