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4:43:11 426 人看过

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等。

一、已满多少周岁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有以下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后多长时间可以再次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后,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行政处罚是没有规定的,只要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就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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