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属商法。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
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商法属私法,经济法属公法。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商法以企业为核心,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1.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其基本特征为:第一,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第二,它必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第三,不必等价有偿;第四,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民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第三,是自愿、协商关系。民间经济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2.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一是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三是管理原则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以贯彻命令与服从为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注重经济效益为其基本原则。
四是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但不涉及深层次的经济问题。而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并需要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有时要深入到个别生产过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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