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法律面前都是需要接受惩罚的,即使是行政机关有出现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也是不可以躲过的。现在的教育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是比较低的,今天我们就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情况来给大家增加一些法律的知识,看看这种情况是怎么解决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说到,面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法院在审理期间可以对他进行拘留调查,拘留的期限最多是37天,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还关押犯罪嫌疑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超期,都是不合法的。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解除对自己的羁押,并且公安机关也要严格纠正自己的错误。
哪些情况可以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
1、行政机关在对已经羁押的犯罪人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曾经还有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出现,这时可以直接重新计算羁关押的时间,不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但前提是要上报这方面的情况,好做一个信息的登记备案;
2、在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谎报自己的真实信息,耽误到案件的调查进度,这时是不计算到羁押的期限内的,只有嫌疑人提供完正确的身份信息之后才开始计算羁押的期限;
3、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一般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精神病的鉴定,鉴定的这段时间也是不计入羁押的期限的。
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有哪些情况?
1、对于法院比较难处理的案件,没有及时申请延长羁押的期限,导致超期了;
2、二审的法院对于已经上诉的案件处理得比较慢,审判的结果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下发,从而超期了;
3、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到的信息量大,需要多个部门的交接才可以完成,但这期间花费的时间比较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超出了期限都不知道。
变相的超期羁押有哪些情况?
1、办案的单位没有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认真执行,导致进度过慢,影响到了羁押的期限;
2、办案单位对于犯罪嫌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质疑的时候,没有及时跟其他部门进行沟通,没有认真确认过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就办案;
3、办案单位与负责羁押的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做好及时的交接工作,导致交接出现了暂停的情况,从而影响到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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