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的要约是不是永久都有约束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11:42 421 人看过

一、发出的要约是不是永久都有约束力

发出的要约不是永久都有约束力的。要约的约束力也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就受到它的约束吗

是的。对于受要约人而言,其取得承诺资格。要约在法律效力上包括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前者是要约一经生效即对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后者又被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照要约进行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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