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荒地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2:44 68 人看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未确定农用、林业的荒地,畜牧业、渔业生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确定长期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域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垦区内,开发已确定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无土地使用权的荒地,从事农作物生产、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荒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从事农作物生产、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经国务院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确定长期使用县级以上的,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土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统一登记。第三,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注意事项:承包期内,用人单位能否收回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允许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家庭的,承包的耕地、草地应归还发包人。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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