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门新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死亡事故赔偿金额问题上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约定无效,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赔偿金由18124.49元提高至65461.9元。天安保险目前对此判决
近日,龙门新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死亡事故赔偿金额问题上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约定无效,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赔偿金由18124.49元提高至65461.9元。天安保险目前对此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新力状告天安:要求足额赔偿保险金
2004年4月12日,新力电子在天安保险投保了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按约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天安保险签发了保险单给新力电子收执。同年9月2日,新力电子投保的车辆在博罗县公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新力电子要求天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履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天安保险于同年11月1日作出《机动车辆保险赔偿计算书》,实际赔偿原告26543.3元,其中汽车损失赔偿6430.58元,施救费130.2元,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赔偿18124.49元,不计免赔特约险1858.03元。为此,新力电子对此不予接受,一纸诉状将天安保险告上法庭,要求其足额赔偿保险金。
双方争论焦点:天安保险第十六条约定是否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第十六条约定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应属无效。
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天安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约定无效,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赔偿金由18124.49元提高至65461.9元。
-
格式合同的限制条款(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184人看过
-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讨论
264人看过
-
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吗?
64人看过
-
对方格式条款的无效宣言
328人看过
-
格式条款风险包括哪些以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500人看过
-
格式条款:有效性与无效性的界限
264人看过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更多>
-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5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在此类格式合同或合同中格式条款并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后就当然有效,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具体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
-
什么是无效的格式条款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1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
-
无效条款的格式怎么写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05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怎么防范格式条款风险?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0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怎么防范格式条款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
-
2022年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81.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一方责任,限制一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