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哪些权利可以优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14:13:20 392 人看过

1、建设工程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国家税收权优先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在非担保物权之外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职工债权不能清偿时,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进行受偿。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7、船舶优先权

在船员工资、打捞清污费用、海南救助款项、营运中的人身伤亡以及侵权赔偿等费用发生时,从船舶拍卖变价的价款中可以先行支付。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8、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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