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0:54:55 202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1月2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解释较全面地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明确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重申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该解释还对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诉时间的起算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上规定对于完善裁诉衔接程序,保障仲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5: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文章
  •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口田邻居可以继承吗农民的人口田不是基本农田,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农民的人口田是责任田,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俗称人口田。基本农田是国家政策保护不得占用的耕
    2023-03-07
    46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节录)
    【发布日期】1958-3-26【实施日期】1958-3-26【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甘肃省、江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广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先后接到甘肃省、江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广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一、(略)二、(略)三、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已入社的生产资料不应列入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可以继承的遗产,应仅限于房屋、家具等生活资料。有继承权的人,如果在合作社对被继承人实行“五保”以前,曾对被继承人尽过扶养义务,或者在合作社对被继承人实行“五保”以后,仍尽一部分扶养义务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酌量分给该继承人一部分遗产;其余遗产归合作社所有。如果有的“五保户”生前完全依
    2023-06-10
    73人看过
  • 最高法解释国有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房地产合作开发新规定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实践中,一方出钱,另一方出地。除合资项目公司外,“共建”和“参与”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投资者共同选择的合作开发模式。无论是“共建”还是“参建”的定义,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一章。从“参建”的法律渊源出发,笔者试图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参建”效力的变化,并结合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规定。I.“参建”的法律渊源“共建”和“参建”来自《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最高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出版。《批复》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享有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共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共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妥的,一般认为共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者房屋
    2023-05-08
    37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
    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的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关于“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这一规定,遇及具体事件,必须慎重处理,不能简单从事,务求合情合理地解决。附: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2023-06-11
    106人看过
  • 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质的条款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共有产权能赶走居住权人吗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
    2023-07-02
    23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章名】全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释。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6-06
    81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方式主要有: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的规定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
    2023-04-13
    49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失效日期:1999-7-8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如下:一、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二、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和财产处理问题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一)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二)
    2023-06-10
    25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23-06-09
    132人看过
  • 最高法院出台新规5类土地纠纷法院必须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等5类土地纠纷,人民法院今后必须受理。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定于9月1日起实施。《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解释》规定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对于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系产生的权利冲突,《解释》规定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经营权人优先;《解释》还规定了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时应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进行处理等。
    2023-06-05
    145人看过
  • 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
    在12月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备受各界关注。此举表明,中国期望通过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仲裁制度,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确保农村和谐稳定。特殊国情呼唤特殊保护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常委会会议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说明时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中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推动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特别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关注程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专家指出,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具有特殊性,农村土地问题在“三农”工作中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
    2023-06-10
    400人看过
  •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发包方已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依据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或第三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三、双方当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帐、承包合同等,对同一块土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
    2023-04-02
    483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哪一部
    在查阅了我国大量最高院司法解释之后,可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最高法关于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
    2023-08-11
    437人看过
  • 如何申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
    2023-06-03
    441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更多>

    #农村土地承包
    相关咨询
    • 关于承包农村土地纠纷司法解释的解释法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0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于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作出处理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主体出现履约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属于民法纠纷范畴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7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怎么解决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7
      实际工作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办法,首先是村、镇调解,再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人民法院就会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你申请仲裁时是免费的,并且都是了解农村情况的人员组成,对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是有好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 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