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有没有追偿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19:22:19 278 人看过

一、抵押担保有没有追偿权

抵押担保有没有追偿权,当债务人没有没有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有没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没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外,有没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没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必须有没有抵押物

担保人不一定要有没有抵押物,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不一定要有没有抵押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房产抵押担保有没有期限

房产抵押担保有没有期限,期限是主债权存续期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没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一并消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没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没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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