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21:04:52 256 人看过

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必须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才能走出困境。但是,这些公司很多因为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对于这部分上市公司能不能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相关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

2007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解决了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规定,如果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将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可以同时进行。

为保证公平、公正,保证重组取得实效,此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启动程序为: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出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会商证监会稽查局共同研究决定。

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应该履行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然而,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拟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却未曾涉及。

我们认为,不管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重组方案还是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均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应该履行相同的程序。

三环股份(000883)案例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08年11月13日,三环股份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之一就是《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大股东三环集团由于是关联方回避表决,二股东武钢集团投了弃权票,导致赞成率仅为50.89%,未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因此,《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议案》被否决。

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

对于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也就是说,需有6个月的间隔期。但是,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可以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只要条件成熟,可以尽快再次启动。*ST方向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ST方向于2008年11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决定,2008年12月9日,启动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2009年2月23日,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证监会并购重组委通过。

(二)拟认购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

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发行股份或其他方式认购资产时,如果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拟认购资产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则本次交易完成后会形成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标的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核查报告,提供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风险增加的说明,如存在,须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请律师对此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的特殊审核标准问题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的非常多,但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参差不齐。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的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借壳上市的特殊审核标准。

1、重组方的基本条件标准

(1)产业政策导向。重组方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例如所开发产品的类型、户型等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2)市场地位。重组方应为全国性房地产企业或者省级区域性龙头房地产企业(近3年某类房地产开发规模或近3年销售收入居该区域同类型开发商前列),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和知名度。

(3)资质。重组方应具有二级以上开发资质。

(4)资本实力。重组方资本和资产规模应能够满足日后发展需要,且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通常拟借壳资产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应超过5亿元,总资产规模应超过14亿元。

2、重组方的历史经营记录标准

通常要求重组方拥有至少5年以上开发经验,近5年已开发完毕项目建筑面积累计40万平方米以上或销售收入累计20亿元以上。

关注重组方历史开发项目是否成功,例如开发项目均能按期交付,有多个楼盘获得行业奖项等。

3、重组方的盈利能力与财务状况

拟借壳主要资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盈利能力。①近年业绩稳定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通常要求最近2年盈利,且近2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历史盈利不是因土地取得成本较低或尚未足额计算应缴税金等特殊原因造成;②拥有保持和提升盈利能力的运作水平及合理的运营模式。

(2)财务状况。①具有合理稳健的财务结构。例如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通常要求A级以上);②拥有较为充沛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例如近3年不存在占用、拖欠施工开发款项,拖欠银行贷款,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未出现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部分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的情况;③现有项目未来一定时期(通常为3年以上)内各期销售或出租产生的现金流能够满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

4、公司治理和业务规范性

重组方及拟借壳资产应满足以下要求:(1)治理结构规范(例如三会运作高效,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且有效实施);(2)管理团队近三年保持稳定且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从业经验;(3)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及素质与公司拟开发产品的规模、类型等相匹配;(4)拟借壳资产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大量关联交易,并已建立制度和程序规范可能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5)与拟借壳资产相关的商标、品牌等独立完整;(6)拟借壳资产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及其历史沿革清晰、合规;(7)业务运作规范,例如拟借壳资产各项目资本金达标、重组方及借壳资产近3年取得土地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包括行政管理开发、金融、外资、物管及市场秩序等政策)以及拖欠税费行为等。

5、土地储备与有关税费清缴情况

拟借壳资产应拥有与自身的经营模式和开发能力、开发计划相适应的土地储备,以满足未来一定期间(通常3年以上)的开发需要;应有较强的获得土地的能力和丰富的公开市场拿地并成功开发项目盈利的经验。此外,应重点关注拟借壳资产有关税费(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等)的清缴或计提情况,以保证税务风险不会转嫁给上市公司。

(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分析

我们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的部分被否案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1、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此外,《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也规定: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必须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拟注入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否则,方案可能会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

宁夏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证监会重组委经审议后认为,拟注入的资产权属瑕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次拟购买资产中宁夏某发电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2005年12月21日成立)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仍未缴足,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本次拟购买资产中涉及的以划拨用地出资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

ST圣方(000620)则是因为资产权属存在瑕疵,重组方案虽已经证监会重组委通过但迟迟无法实施的案例。2007年4月19日,ST圣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注入河南省洛阳市富川矿业资产)已获得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2007年5月初,河南洛阳龙沟钼矿和天罡矿业向证监会举报,称圣方重组方案存在瑕疵,拟注入资产侵犯了第三方利益(龙沟钼矿和天罡矿业)。2007年5月至7月底,证监会通过调查,形成相关意见,要求重组方首钢控股提供洛阳当地政府对此次重组的支持文件,但由于相关文件未提交,直到现在仍然未实施重组方案。

2、拟注入的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拟注入的资产必须定价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应适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方案可能会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

湖南某上市公司和广东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拟注入的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④]

3、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此外,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也规定,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所采用的不同预估(评估)方法分别按照要求详细披露其原因及预估(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交易所认为必要的,财务顾问应当采用同行业市盈率法等其他估值方法对预估(评估)结论进行验证,出具意见,并予以披露。

宁夏某上市公司和安徽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4、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由此可见,因适用收益现值法等估值方法而提供3年盈利预测的,重组方(交易对方)应当作出盈利预测的逐年现金补差安排,重组方还应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否则,方案可能会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

安徽某上市公司和四川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5、重组方案的实施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独立性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此外,《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也规定: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黑龙江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重组方案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独立性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⑤]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

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较高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绝大部分是协议收购和友好收购,很少出现敌意收购,即使出现了敌意收购,也鲜有成功的。因此,在当前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中,绝大多数必然会涉及到股份的协议转让问题。

1、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对于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5.1.5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⑥]由此可见,在当时的法律和规则框架下,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在三年内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内,对这些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存在较大的困难和法律障碍。

2008年10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正式实施,为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上市规则》放宽了对IPO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允许在重大资产重组和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题间转让这两种情况下,豁免遵守三年锁定期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第5.1.6条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豁免遵守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均未作明确规定。

2009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经过认真研究后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厘清:(1)适用《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时,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可以豁免遵守上述规定。(2)前述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完成后,受让方或实际控制人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诺义务。(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出具法律见书。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无关)

【作者简介】

邱永红,男,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任法律部副总监;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仲裁委员会证券仲裁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注释】

[①]这两份函件分别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政策的请示》(社保基金会投[2002]8号)、《关于对〈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意见的函》(社保基金行投[2002]22号)。

[②]其典型案例为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买卖名流置业(000667)股票案例。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原来持有名流置业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2008年1月22日,该基金组合通过认购名流置业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认配价格为15.23元/股),合计持有名流置业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为此,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于1月23日刊登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名流置业股票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于3月1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核查,并未获得收益。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④]对于湖南某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证监会重组委经审议后认为:(1)在广东地区房地产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下,财务顾问、评估师应结合现行市场情况对评估基准日后标的资产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本次标的资产作价产生重大影响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2)在现行宏观调控背景下,公司应对房地产行业的风险作出充分客观说明并披露;(3)财务顾问应对标的资产2004—2006年净资产大幅增长、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原因及资金路径真实性等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广东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则是一波三折。2007年11月,启动第一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评估值25.4亿元,2008年3月,因评估值过高等原因,被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否决;2008年5月,启动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评估值16亿元,2008年7月,第二次资产重组暂停。2009年5月,启动第三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评估值12.5亿元。

[⑤]对于黑龙江某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证监会重组委经审议后认为:(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持续发展措施未进行充分分析;(2)标的公司历史盈利能力较低,对于未来收益能力提高的合理性未予以充分分析和说明;(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业务独立性、资产的完整性未予以充分披露;(4)标的公司租赁设备的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财务顾问和律师未发表核查意见;(5)重组报告书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同业竟争的核查、行业数据分析等内容存在遗漏。

[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重组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一般多久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由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3: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资产重组相关文章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怎么做?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一)重大资产的判断标准即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判断标准的注意事项1、对于股权类资产,取得控制权,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丧失控制权,直接看账面值;不涉及控制权,购买看成交价,出售看账面值。对于非股权类资产,买入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出售看账面值;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2、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取高值。3、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3-03-16
    247人看过
  • 深圳上市公司法资产重组研究
    第一部分深圳本地上市公司:现状及其壳化现象一、深圳本地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二、深圳本地上市公司的壳化现象三、深圳本地壳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点目标对象第二部分深圳本地上市公司的壳化成因和重组定位一、深圳本地上市公司壳化成因之一:经营亏损二、深圳上市公司壳化成因之二:主业及核心能力虚化三、深圳上市公司壳化成因之三:转型升级滞后第三部分深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模式借鉴和发展创新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结构层次与功能目标二、借鉴历史经验:深圳壳化上市公司的扭亏记录三、借鉴历史经验:深圳壳化上市公司前期资产重组情况四、借鉴历史经验:壳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模式选择第四部分深圳本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产业方向和途径一、利用高新技术优势:深圳壳化上市公司重组方向之一二、开发现代物流产业:深圳壳化上市公司重组方向之二三、深圳壳化上市公司重组方向的其他选择第五部分深圳本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产权调整和安排一、资产重组
    2023-08-12
    415人看过
  • 破产重整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障
    不少计划借壳上市的企业对进行破产重整的破产重整会支持上市公司的重整,一般不会导致破产清算的结局。对潜在的重组方来说,重整后的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优势:一、债务清理比较干净,不会出现隐藏的财务黑洞由于一些ST上市公司对于担保债等问题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重组方进入以后才发现债务问题的严重,但往往为时已晚,陷入巨大的财务黑洞中无法脱身,从而蒙受严重损失。经过重整的上市公司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重整期间各种债权已进行申报,即使个别债权在重整期间未申报,在重整计划通过后、执行完毕前再来申报,也只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率进行清偿,不必全额清偿,从而消除了重组方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二、不必承担额外的重组成本很多重组方急于借壳上市,在上市上市公司沉重、未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进行借壳,有的公司因此多承担7、8亿元的债务,重组成本巨大。如果对此类上市公司先进行重整,在债务清理完毕后再进行资产重组,就不必承担这种不必要的债
    2023-04-24
    413人看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昨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第二号,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备忘录进一步改革、规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停牌制度,并强化了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备忘录(第一号)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最迟应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且须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预先做出期限承诺。此外,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做好保密工作,不可提前泄露重组消息。备忘录(第一号)强调,上证所上市部
    2023-04-29
    58人看过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最新政策
    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答: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
    2023-06-09
    52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
    2023-05-06
    255人看过
  • 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大纲
    近年来,上市公司重组风起云涌,方兴未艾,成为证券市场的持续热点。一、上市公司重组的背景上市公司大规模重组,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1、上市公司质量已经成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历年来上市公司业绩不断下滑,1998年平均每股收益0.199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966%,平均每股净资产2、502元;1997年平均每股收益0.273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999%,平均每股净资产2、479元;1998年27家ST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净资产跌破面值),1999年增加到45家;1999年还出现了4家PT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公司,按规定应该摘牌的公司)。(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2.由于历史原因,大量困难国有企业被优先推向股市。这些国有企业大多主导产业不明晰、资源配置分散、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负债率高企。3、经济体制转轨、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宏观经济调整,必然对上市公司造成巨大
    2023-06-09
    152人看过
  • 论述公司债务重组中的股权变动问题
    拯救陷于困境的债务人公司主要有四类措施:法庭外的债务重组即庭外重组,自愿和解程序,传统的和解程序,企业复兴程序即破产重整程序[1].公司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统称为广义上的公司重组。其中庭外重组是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及其股东在法庭外的协商解决,性质同于民事合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其间。我国的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案(以下简称“重组案”)便是对公司庭外重组程序的一种积极尝试。与此相比,破产重整又称庭内重组,其在法院参与和监督下,调整债务人公司、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权干预结合的产物。公司重组程序中的基本权益调整往往是通过股权变动实现的,即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公司股份,同时宽延、豁免其债务或者向其注入资产。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公司股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股权处分,即债务人公司向债权人无偿移转股权;二为新股发行,即债务人公司
    2023-06-05
    287人看过
  • 重大重组将财务顾问公司纳入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某某28日表示,证监会近期下发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关重大事项通知,明确了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沪深交易所取消前置预审,纳入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二是设立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重组预案,对外仅披露,不复牌,原则上停牌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三是上公司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有关内容编制预案。四是一旦披露重组预案,需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五是加大对财务顾问的监管力度,将财务顾问检查计划纳入年度检查计划。
    2023-06-06
    445人看过
  • 资产重组的现实意义与债务重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资产重组的现实意义表现为五个方面:1、资产重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2、资产重组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3、企业优势的集中化要求进行资产重组4、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变化要求进行资产重组5、资产重组是迎接国际竞争挑战的必要选择债务重组的法律后果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
    2023-06-14
    425人看过
  • 破产重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规解读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取消了原重大重组发行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基础的规定,要求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新的规定将产生何种影响?本期聚焦为投资者做些基本分析。破产重整与亏损退市新规定适用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即那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后上市公司资产优先偿还内部负债(如拖欠内部员工工资),再偿还外部负债(如银行贷款),公司股东只有最后的剩余索偿权。因而,一旦破产重整失败,原上市公司股东通常会血本无归。而破产重整是避免这一结果的市场化救助措施,其通常做法是一方面通过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安排,达成上市公司与公司法人的妥协,另一方面通过发行股份让重组方进入上市公司确认实
    2023-06-06
    369人看过
  •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要点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及标准(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二)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达到一条即触发):1.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关于标准的补充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股权类资产,取得控制权,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丧失控制权,直接看账面值;不涉及控制权,购买看
    2023-06-09
    162人看过
  •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问题的治理策略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怎么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的处理办法。股票属于股民对公司的投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2、公司破产清算,还清所有债务后,多的资产供所有股东分配。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023-07-03
    473人看过
  • 员工补偿问题在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解决方案
    公司资产重组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热点纷呈编者按:进入12月以来,由于受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影响,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方案的公告明显减少,2000年轰轰烈烈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与往年相比,今年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有哪些突出的特点有哪些方面值得关注暴露出了哪些问题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有关资产重组的系列专题,以飨读者。与往年相比,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不仅力度大,涉及面广,而且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借壳买壳数量大大增加2000年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并购重组数量大大增加,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11月30日,共有10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了变更,控制权发生了转移,这大大超
    2023-07-06
    101人看过
换一批
#改制重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从而为经... 更多>

    #资产重组
    相关咨询
    • 关于上市公司重组市场债务重组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10
      债务转移、债务抵销、债务豁免、债务混合、债务削减、债务转化为资本、融资减债。
    •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新规实施公布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3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审核以及其他无需证监会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中,重大资产重组新规公布实施对标的资产是否依规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进行关注,督促相关方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标准和要求未发生变化。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加强并购重组监管,严厉查处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影响大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9
      似情况在兜底条款中就可以参照执行了。实际上,类似借壳案例在过去一两个月时间内,已经观察到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了,例如三变科技等,《创业板公司类借壳被否监管禁止任何翻墙行为(最新上会被否案例)定增并购圈》。 3、关于新老大小股东股份锁定期,进一步细化老股转让行为,并加以限售。正式稿进一步确认了原实控人等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行为并需要加以
    • 受托经营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4-05
      《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X公司对Y公司控制,尽管对母公司(X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并没有增加太多的收益,但是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影响是巨大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立法意图,说到底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可能影响
    • 什么是法律常见的公司资产重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14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