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强制执行时转让原出资是否合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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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强制执行时,以原出资额转让是否合理并不合理,实践中不得以原出资额未经评估的价值直接转让股东股权,股东的原始出资往往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这是不对的。它混淆了股权和出资的概念。出资额是公司成立时支付给公司的财产。公司成立后,出资将成为公司财产。此时,投资者已成为公司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已转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股东之间或向第三方转让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公司成立之初的“出资额”,可见股权是一种可变权利,而出资额一般是一种固定价值。股权作为一种产权,其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自动变化。公司状况良好,股权价值大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低于出资额,未经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不得变更出资额的,其外延和内涵无法与股权的具体含义相提并论
如果股权以原出资额的价值直接转让给债权人而不作价,当股权价值高于出资额时,股东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当股权价值低于出资额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更何况,这种做法也直接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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