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监控机制由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企业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组成。前两方面相互联系,同时又与企业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相互联系。
1、内部监控机制
我国公司法确定的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实际上就是本文所指的内部监控机制。狭义的公司治理系统指的就是内部监控机制。内部监控机制在一定情况下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加强内部监控工作,所要做的就是以更恰当的方式组织好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的审计委员会,争取有责任心的大股东对公司的关注,保证企业的报告系统和审计系统向股东会、董事会及外界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
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在性质上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内部监控机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自己来实现的。股东常常保留了对诸如董事、监事、审计员的选择,合并、增资及新股改造等事项的审查和否决权。其他的管理监控职能由股东授权给了董事会、监督职能授予了监事会,董事会再把大多数的决策管理功能和许多决策控制功能给予了公司经理阶层。但董事会依然保留了对经理人员的控制权利,包括公司的决策酝酿、决策审批和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解雇及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权利。第二,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是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机制,以保证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指挥协调顺利。要做到这一点,企业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的到位,特别是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将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有效整合,使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群体的行为与法律及规章保持一致。
2、外部监控机制
外部监控机制包括一般股东、资本市场、股票交易所等,以及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社会舆论监督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外部监控机制是内部监控机制的补充,其作用在于使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或自我控制。国家法律法规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外部约束因素,能使企业经营者与整个社会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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