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窃取档案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6:30:39 319 人看过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为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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