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黔东南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5号)文件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黔东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黔东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各考核一次。考核标准是:
(一)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州国土资源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对国土资源保护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六、我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州国土资源局将建立核查制度,会同州农业局在规划期内对各县市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核查。有条件的县市采用卫星遥感监测手段进行监测,逐步建立监测网络。
七、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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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3条具体内容有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5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XX会同XX、国家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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