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员工,因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公司欲对其进行处理,停发小王的工资。在他发现连续两个月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后,便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向其补发两个月工资,同时要求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与100%的赔偿金。公司不解,提出疑问,是否应当支付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评析: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面临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风险,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对于无故拖欠,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做出了说明,《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而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关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此规定,加付赔偿金的条件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
由此,公司停发王某工资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除向王某补足工资外,还应支付其25%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加付赔偿金,则须由王某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公司仍未在期限内支付时,王某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n(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n(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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