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的分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04:02 361 人看过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质权是根据双方的协议建立的,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建立的;

2、质权在设定时转让占有;留置权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留置权的目标只是动产;

4、质权可以在债权到期清偿期未清偿的情况下行使。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留置权;

5、质权不会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消灭。

质权与留置权。

质权与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均以占有为其构成要件,本来是不宜在同一物上同时设定这两种权利的,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两种竞合的可能:一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因法定事由(如质物的保管、修理等欠缺保管费、修理费等)而使得质物被第三人留置的,此时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此时,留置权的效力高于质权,应优先受偿。

二是留置权成立后,经原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以留置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质权的;或者经留置权人同意,原所有人又以该留置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质权的。在此情形下,应视为留置权人自愿放弃了对留置物的占有,这种放弃行为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实质上导致了原留置权效力的贬损。因而,质权的效力因高于留置权而应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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