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16:35 395 人看过

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该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三项庚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一般认为,该规定赋予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并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二是享有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前者是最低标准,后者是进一步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承担供述义务。可见这里关于供述义务的规定显然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不相一致。

我国应当引入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已是大势所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沉默权的确立,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深远的重大意义,它必将给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必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其一,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批准该公约。公约第14条第三项庚目有关沉默权的内容,应为我们所接受。

其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引入沉默权制度,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三,引入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刑事诉讼的结构与功能,加强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刑事诉讼实行控、辩、审分离模式,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法官居中裁判。只有控、辩双方力量大致均衡,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实现裁判公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与国家公诉机关相比,力量悬殊。面对控方的攻击指控,辩方只有通过行使沉默权以弥补防御力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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