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环境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容貌秩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管理)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管工作。
市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茶叶渣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容貌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乱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废弃物、放置小广告、小灯箱、乱停放车辆、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和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等问题。
(三)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公共绿地、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七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茶汁等污垢,无废弃物堆积、污水溢流、蚊蝇孳生地和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袋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以便集中收集。
(二)容貌秩序: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沿街店面招牌,按规范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户外无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临时搭盖、无乱摆摊设点、无乱拉挂布条广告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放置小广告小灯箱、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绿化管理: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无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
第八条“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确定。所在地管理单位不能确定或确定后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由责任单位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或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实施。
“门前三包”责任书依照本规定由管理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悬挂。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包含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十条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检查、监督,相关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或进行变相承包。
第十二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管理单位根据本规定明确的责任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应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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