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继承权的相关概念和内容。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客观和主观两种含义。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如果外婆的遗产要由外孙来继承,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立遗嘱来实现。如果遗嘱是依法订立指定孙子继承的,孙子才能继承。没有遗嘱或遗赠的,一般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外孙在不在继承顺位之中。
这里会涉及到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是指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方式。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方式,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遗嘱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
1. 遗嘱继承权是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方式,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继承权是第一顺位继承方式,即遗嘱继承人在遗嘱中规定了继承人顺序时,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
3. 遗嘱继承权具有继承权的优先性,其他继承人只能在遗嘱继承人获得遗产后才能享有继承权。
4. 遗嘱继承权可以附带遗嘱人的意愿,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特别规定继承人的条件或者限制。
5. 遗嘱继承权具有遗嘱人的自由性,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修改或者补充遗嘱内容。
但是,遗嘱继承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1. 遗嘱继承人可能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如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等。
2. 遗嘱继承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和纠纷,因为遗嘱中的继承人顺序和分配方式可能会引起争议。
3. 遗嘱继承可能会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遗嘱内容存在违反法律、道德或社会伦理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遗嘱继承权是一种具有风险和限制的继承方式,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中详细考虑并表达清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遗嘱继承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具有继承权的客观和主观意义。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分别享有不同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第一顺位继承方式,具有优先性,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如丧失继承权、家庭矛盾和纠纷、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因此,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中详细考虑并表达清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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