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这个认罪认罚怎样询问
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化审的前提,就产生了实体上程序上的特殊意义。审判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世界各国一般将诉讼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加以追求,加上针对我国近些年来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怎样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处理案件成为司法部门努力的目标。其中,以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为标准来实现案件的程序分流是各国的通常做法,简化审使以被告人认罪为标准来实现案件的简化审理在我国成为了现实。
简化审对被告人认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对指控基本犯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的事实着眼点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实,是否“基本”、“重要”、“主要”,关键看其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只有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无异议才构成被告人的认罪。
如果是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异议,表明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存在重大异议,就不能认为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简化审程序在实践中缩短了庭前的准备时间,简化了一系列庭审步骤,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法庭当庭认证,此类案件一般可当庭宣判。这些审理程序的简化,明显加快了庭审速度,原来需要半个工作日才能审结的案件,现在用1小时左右的时间就能审结,许多案件一般10-20分钟就可以结束,基本当庭宣判,上诉率人氏,基本无抗诉、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
对于被告人数量比较多,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更实现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缓解了法院的案件积压、拖延压力,又保证了案件处理质量,也使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二、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在司法资源稀缺的背景下,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应当使诉讼程序的运作集中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并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解决争执。一宗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后,是对全案庭审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简化审理,还是有选择性地,有针对性地进行简化审理,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和适用具体的方法。
第一,应简化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审查程序。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具体操作规程则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一方面,对于—般犯罪主体且没有前科的,应简化查明的程序。对这类犯罪主体基本情况的查明,审判长在讯问被告人何时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对起诉书所载明的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属实,当被告人在回答属实后,就不用再详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而将被告人的详细的基本情况放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由起诉书中反映出来。
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属特殊犯罪主体的、有前科的应详细查明。审判长在讯问完被告人何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时,还应将上述情形作为重点加以详细查明。因为,被告人的身份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所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若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受贿等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若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又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犯罪则是被告人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也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二,应简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被告人一并送达“刑事案件审理须知”,将庭审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即回避权、辩护权、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权利及最后陈述权利在“须知”中载明;对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羁押情况也可一并核实,为庭审活动的简化打下基础。其简化的主要内容是:在审判长讯问完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紧接着讯问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刑事案件审理须知”,对告知的刑事诉讼权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委托辩护人等。这样,庭审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和交代诉讼权利可以从简。
注意的是,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申请回避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对对其申请回避是同意或驳回,是不能省略的。
第三,应简化对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程序。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主要表现为对诉讼双方没有争议戒争议不大的事实控辩双方均逐一询问,有的反复询问。对证据繁琐举证、质证,庭审过程冗长、拖沓,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调查、举证、质证不够充分。
对这部分简化审理,主要是删减法庭调查阶段不必要或重复的环节,简化对被告人的讯问,重点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有无异议,以往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供述是否属实,有无补充意见等。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所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份无异议的证据,不再重复举证,并出示这部份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机关、在卷宗的页码以及所要证实被告人有罪、罪轻、无罪的具体内容作归纳说明,不必详细宣读证据的具体内容。这样将节约大量庭审时间,详细审理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后,控辩双力所存异议的证据。
第四,应简化法庭辩论程序。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阶段的简化审理应当把握两个重点:对已经法庭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审判长应指示、引导控辩双方将辩论的焦点放在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所适用的法律上,也就是量刑意见上。对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审判长应重点指示和引导庭审围绕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辩论。
对庭审中的以上个方面可以进行简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庭审程序的公正性,不能片面追求简化审理,需做到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仅体现在“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阶段上,而是体现在法庭调查的各个环节中。在此环节上不得剥夺或限制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个别犯罪事实,证据有异议,或者对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时,应允许其详细陈述;被告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时,应认真审查其理由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得剥夺或限制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和辩论的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认罪认罚之后一般就会立即执行刑罚,但是这个时候的认罪认罚是不会减轻刑罚的。想要减轻刑罚的话,就需要在案件开始的时候进行自首,这样我国的法律才会最大限度地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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