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有哪一些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5.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采取未超出诊疗规范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或患方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n(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n(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n(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n(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n(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n(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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